2007-7-27 22:39:16 阅读670 评论24 272007/07 July27
张娟从一个普通经商个体户到百万民营企业长沙市碰得好食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从1992年—2006年止,向国家光荣纳税几十万元,她带动几十名员工一起勤劳致富。使他们的家庭共上百人生活有保障,她从2000年开始六年来不间断给本地十余名残疾人士和本地特困户捐助钱物和慰问品。
2010-1-15 9:49:47 阅读24 评论0 152010/01 Jan15
2009-8-24 19:57:32 阅读130 评论2 242009/08 Aug24
原告:黄旭东,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大安村莫家坝110号,原长沙市碰得好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娟,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大安村莫家坝110号,原长沙市碰得好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娟监护人:张国良,男,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中岭村柳家坳组,系原告张娟之父。
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剑飞,市长。
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
2009-8-24 15:46:29 阅读88 评论0 242009/08 Aug24
公复不受字[2009]第14号
黄旭东、张娟:
关于你对湖南省公安厅处理你的投诉结果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09年8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复议诉讼专用章
本人收到决定书后,决定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8-24 15:45:10 阅读252 评论1 242009/08 Aug24
申请人:黄旭东,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大安村莫家坝110号,原长沙市碰得好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娟,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开福区163医院,原长沙市碰得好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省公安厅
法定代表人:李江,厅长。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火烧张娟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将办案情况告知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09年7月15日,申请人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提交了一份《投诉》,要求被申请人立案侦查2006年8月4日王雄文等人非法入侵长沙市碰得好食品有限公司将张娟烧成二级伤残一案。(详见省公安厅的投诉),2009年7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
申请人认为,依据《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公刑[2005]1228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告知办案情况。